0771-2094368
187-7808-0059

律师介绍

覃英流律师 覃英流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处理诉讼业务,尤其精通公司法、合同法,擅长处理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很强的办案能力,形成了认真做好每个案件的办案风格,具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与职业...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覃英流律师

电话号码:0771-2094368

手机号码:18778080059

邮箱地址:840318292@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1910082110

执业律所: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4-8号凯丰大厦1510

成功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违约责任

【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型号为3TF6844—OCM7德国产接触器,单价1、73万元,总金额为10、404万元。质量及技术标准按西门子提供的标准执行,三包1年。合同生效后10天左右交货。需方决定运输方式,并负担运费(如需方不指定,则默认为用中铁快运)。按西门子提供的标准检查验收,异议期限为1个月。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l台接触器,乙公司则于同年9月9日付货款5万元。同年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有2台接触器损坏,影响使用,请甲公司予以解决。9月16日,甲公司回函给乙公司,同意先调换2台机器给乙公司以满足生产需要,并要求乙公司应当如期付款。此后,甲公司未予调换,乙公司也未再付货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乙公司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什么?

2、本案中,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依《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条是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履行前,有拒绝自己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互负义务的双务合同:甲公司负有交付合格接触器的义务,并享有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权利;乙公司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享有接受合格接触器的权利。依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后应先交付贷物,乙公司在受领货物后15日内支付货款。因此,在乙公司预付货款后,甲公司的义务应先履行,乙公司的义务则后履行,双方之间的义务存在先后顺序。甲公司交付货物后,乙公司随即提出所交付货物不能投入使用,甲公司亦同意调换该部分货物,系甲公司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可以依法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对甲公司的不合格货物部分的付款请求予以拒绝。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阻却了违约责任的产生,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本问涉及违约责任问题。

依《合同法》第107条、第1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所交付的接触器“质量及技术标准按西门子提供的标准执行”,系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作了明确的约定。而甲公司所交付的接触器中,2台接触器均因损坏而无法使用,系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因此,甲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